香港公司條例:集團免稅報告——兩個關鍵問題

“新《香港公司條例》為有子公司的企業提供了兩扇簡化報告的新大門,但應該打開或如何打開其中的一扇仍在討論之中。”

背景:

《香港公司條例》(第 622 章 )(下稱 “新《香港公司條例》”)以《香港公司條例》第 359 條 (下稱 “第 359 條 ”)所訂的 “豁免提交報告”,取代《香港公司條例》(第 32 章 )(下稱“《前身條例》”)第 141D 條 (下稱 “第 141D 條 ”)所訂的簡化提交報告途徑。通過免稅報告,香港企業可以在編制董事報告及財務報表方面獲得許多好處——這一概念與地141D條類似。不過,與第141D條不同的是,第359條為擔保有限公司以及擁有附屬公司的個人企業打開了大門。本文將探討有關評估擁有子公司的企業是否屬於報告豁免範圍的兩個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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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Mazars - Insight - New HKCO: Reporting exemption for gro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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