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扶持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
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减轻受新冠肺炎爆发影响的行业经营困难,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1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随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6日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和第10号,针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定了一系列优惠税收政策。
这三份公告引入了新的扣除项目,税务减免,亏损结转期限延长等措施,以调动各方面力量积极资助和支持疫情防控,并缓解对企业和个人的直接压力。
2020年第8号公告----支持相关企业的税务扣除、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退税、增值税免税等
新购置设备的加速折旧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增量留抵税额的退还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上述两条中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增值税免税
增值税免税适用于:
-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以及
-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亏损结转年限延长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本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2020年第9号公告----捐赠相关的税务处理
流转税的免除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020年第10号公告----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税务申报期限延长
根据税总函〔2020〕27号,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至2月28日。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税总函〔2020〕37号,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根据税总函〔2020〕55号,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其他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自2020年5月1日到2023年底,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根据3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新能源汽车的补贴和免征车辆购置税将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原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
根据4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发放100万元及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向农户发放10万元及以下贷款的利息收入、为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按90%计入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小贷公司10万元及以下农户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其按年末贷款余额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地出台更为细化的税收扶持政策
根据我们的观察,在疫情防控期间,各个地区诸多地方当局也出台了进一步的税收政策,以协助当地企业渡过经营难关。
我们建议纳税人密切关注法规更新,并在必要时寻求税务顾问或专家的专业意见。
其他扶持政策
财政扶持政策
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按照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疫情防控工作突出的其他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研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确定减免企业对象。
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玛泽的观察及建议
1. 建议纳税人评估疫情对业务的影响,并确定可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出台的诸多政策法规,我们不难看出政府在“精准施策”,着重对特定行业进行扶持和发力。不同行业、不同业务规模的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评估疫情对自身的影响,评估及确定可以适用的优惠政策。
此外,建议纳税人关注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和资料方面的要求,在业务实质符合税法要求前提下,同时注意形式上(税务流程)的合法合规。
2. 注意增值税免税对采购方和销售方的影响。作为适用销售(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企业而言,由于增值税免税必然面临着进项转出的问题,而本轮增值税免税仅为一个应对疫情的临时政策,建议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的未来(收入)走向及目前进项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确立是否选择免税优惠;而对于采购方的企业而言,如果采购了适用免税政策的企业的服务,在采购支出是定量的情况下,若供应商要求换回对应进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换开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采购方而言,将带来一定进项税额的损失、继而增加增值税负。因此,建议纳税人针对上述情况斟酌考虑,适时调整应对供应链上下游的合同谈判及议价策略。
3. 转让定价层面的考量。鉴于当期疫情在全球大面积蔓延,跨国企业可能需要站在集团层面综合分析其业务影响,如果涉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的职能定位发生变化,则需要从转让定价层面考虑其相关影响并适时调整定价策略。
4. 现金需求及跨境流动的重新安排。同上,对于跨国企业而言,当期疫情形势下对业务首当其冲的影响便是现金流,建议企业能审慎关注现金流变化及适时调整资金安排尤其是跨境资金的流动。
5. 外籍雇员全球流动性考虑。目前的疫情可能迫使外派的外籍雇员不得不回到母国(或者滞留东道国),这可能影响原有的流动性安排继而影响外籍的个税税负。建议纳税人及时关注疫情及相关国的口岸政策变化。
6. 业务重组/清算。如疫情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业务重组或公司清算,也需要提前分析税务影响及其他行政方面的成本(如人员遣散、相关外包服务的聘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