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反避税计划

经合组织于2013年7月19日发表了关于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这份计划包含了15项关键行动及其实施时间。大部分行动方案会在两年内实施。该计划雄心勃勃,会剧烈地改变国际税收筹划的环境。一个潜在的主题是阻截故意分离应税收入与产生该收入的应税行为。未来的趋势将更多聚焦于商业实质和跨国集团中的那一家公司在集团的国际业务中创造真正的价值。

这份行动计划突出了21世纪跨国公司运作方式的巨大改变——尤其是数码经济带来的影响,和它对于避税行为的影响。这些年还有很多其他的变化也影响着国际税收,包括贸易壁垒的消除,资金的自由流动,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风险控制的方式。由于国际标准和双边税收协定未能跟上上述商业模式的变化,它们没能够应付激进的税收筹划行为。

该计划在各方面提出了广泛的改变,而这些改变需要国际层面的合作。G20国家目前的态度暗示它们对实现这些改变的政治意愿。

哪些行动被提出?

这15项关键行动及其实施时间可以在下面的新闻通讯中找到。

对中国和香港的意义

中国是G20成员国。它无疑有兴趣采取经合组织将出台的“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方案,参与发展行动计划中的细节,以保护税基。中国近些年关于间接股权转移,收益所有人以及转移定价方案的税制发展正是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在转移定价领域,中国一直在倡导其对无形资产的立场和回应对发展中国家可比性分析的挑战(比如区域性的成本节省和市场溢价而引来的利润应属于该发展中国家的概念)。经合组织的行动计划明确地排除了基于资产,营业额等的全球利润的公式分配法,以分配集团的利润于不同国家的做法。而继续沿用独立交易原则的做法来分配集团利润。因此会有很多超越独立交易原则之外的特别措施的应用空间。中国很可能将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视为鼓励,用诸如利润分割法 (Profit Split Method) 等非传统方法进行更多实践。这可能会制造更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在中国有运营场所的跨国公司应该更加关注转移定价的政策。
2013年8月27日,中国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这意味着中国将加入一家拥有56个国家(包括G20国家)的全球税收征管合作网络。这也表明了中国加强与国际税收组织合作的决心和努力。
该公约将关注并准许:

  • 信息交换;
  • 税收追缴协助;
  • 文书送达。

虽然公约的实施细则仍有待商榷,中国也拥有对部分条款的选择保留权利和空间,部分内容需要注意。自动信息交换的条款和内容,应比现在的税务协议包含的信息交换条款和信息交换的税务协议更广泛,公约更给予同期税务检查和境外税务检查的可能性。中国是否同意这些额外的措施尚不明确,但公约的签署将为中国打击将利润转移至中国境外的逃税行为提供额外平台。
香港不享有如中国对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计划的施加直接影响的力度。
行动计划中的一个关键点是呼吁更多的税收透明度。香港刚通过立法使其税务机构能独立进入税务信息交换协议体系(TIEAS),并且能根据其综合双税协议进行更广泛和有效的信息交换。香港税务机构无疑会有压力要增加与其他在信息交换区域的税务机构的合作。
行动计划中关注滥用税收协定对于一些跨国公司或利用综合双边税协定在香港设立控股公司的中国公司具有一定意义。为了能得到香港所签订的税务协定的利益,香港公司必须具有经济实质或有实质存在。
有海外投资或运营的香港和中国投资者需要意识到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所带来的更具挑战性的海外税收环境。 

文件

Mazars tax newsletter - OECD
玛泽税务快讯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反避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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