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刊 - 防疫期间,企业和个人可以享受这些政策支持!

2020年伊始,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席卷而来,严重冲击了中国经济发展进程,各类中小企业面临着生死存亡的挑战。为阻止疫情发展对经济带来不利影响,国家和各地针对疫情纷纷出台扶持政策,缓解受影响行业的经营困境,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自1月30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紧随其后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五部委推出各项金融举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意见,为企业保驾护航。同时,上海、北京、四川等地相继出台一系列重磅政策,通过加大减负支持力度、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和加大稳岗支持力度等手段,切切实实扶持中小企业共克时艰。

 

以下Mazars对中央和地方近期出台的相关支持性政策进行分类整理。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发布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

 

序号

相关

税种

优惠内容

政策依据

1

个人所得税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

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

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5

增值税和相关税种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7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

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8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9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10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11

企业所得税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2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

13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4

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二、其他部门出台相关支持性政策

 

除了以上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外,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重要部门也相继发布了多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和个人平稳度过此次疫情,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减免部分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优惠内容】

(1)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2)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政策依据】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11 号)

 

2、金融信贷优惠措施:

 

【优惠内容】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 2020 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 1 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2)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 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 号)

 

三、北京、上海和广州相关支持政策

为了全力抗击疫情,精准有效地减少疫情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的困难,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地均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措施,包括财税、就业和金融信贷等相关的支持性政策。总结如下:

 

1、上海市相关支持政策:

【优惠内容】

财税支持

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享受 95%的补贴。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可参照执行。

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允许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免征民航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对政府应急征用的企业生产指定的重点防疫物资,因生产成本高于实际售价而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企业已签订外销合同的外销重点防疫物资因政府征用转为内销的,企业不承担由此增加的税收负担。对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和个人予以嘉奖。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对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内完成。

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

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稳岗就业支持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0 年,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

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2020 年起,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 月1日至次年6月 30日。2019年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金融信贷支持

鼓励开发性、政策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在沪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使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重点医疗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重点企业包括小微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由财政再给予一半的贴息,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支持在沪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特定用途债券等,将所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领域。

【政策依据】

(1)《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2、北京市相关支持政策:

 

【优惠内容】

财税支持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将 1月、2 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3 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 7 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稳岗就业支持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费返还。

金融信贷支持

对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启动线上续贷机制。

建立疫情防控专项资金池,主要用于全市医药物资储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医用设备设施和防护物资等。支持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质增效增加产能,支持其他企业通过新增防控疫情所需物资生产线快速形成产能,对相关有效释放产能的项目提供投资补贴或者贷款贴息。

 

【政策依据】

(1)《北京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办税提示的通告》

(2)《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 号)》

(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5 号)》

 

 

3、广州市相关支持政策:

 

【优惠内容】

财税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稳岗就业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金融信贷支持

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过批准,融资杠杆率可放宽至净资产 5 倍,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上调为不超过注册资本的 5%且不超过 1000万元。鼓励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延期或展期贷款 1-3 个月、免除 1-3 个月罚息和增加信用贷款及中长期贷款。

 

【政策依据】

(1)《关于强化落实税务政策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粤税发[2020] 16号) 》

(2)《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穗府办规〔2020〕1 号)》

 

相关政策具体内容参见附件:面对疫情中央和上海市等地支持性政策汇编

 

 

Mazars点评:

 

当前疫情将对中国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近期出台的不同层次和不同领域的支持性政策有望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损失。但是,随着各种支持性措施的不断发布,企业和个人均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政策环境,Mazars建议,企业和个人寻求更加专业的帮助以充分享受各种优惠,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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